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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办发[2005]18号
厅内各单位、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及财政工作联络组:
《湖北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财政专项资金监督责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改进财政监督工作,整合财政监督力量,促进厅内业务处室、监督检查处(办)、省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及财政工作联络组(以下简称“办事处及联络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反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职责分工
(一)业务处室
1、负责职责范围内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检查面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需要办事处及联络组协同检查的,应在每年的1月底提出计划送监督检查处(办)统筹安排。
2、主动关心、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处(办)、办事处及联络组的工作,及时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相关政策文件、处室自行组织实施的检查计划、检查情况及被查单位整改报告,定期了解省拨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抓好本处室负责联络的重点地区的财政监督检查。
4、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被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5、每年12月25日前,负责向分管厅领导、监督检查处(办)报送落实上述工作职责年度情况报告。
(二)监督检查处(办)
1、负责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检查工作,同时根据业务处室报送的协查计划,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做好总体检查方案,报厅党组批准后,统筹安排全年的检查工作。
2、负责编报财政监督要情。
3、加强与业务处室的联系,加大对办事处及联络组的业务指导,及时向业务处室和办事处及联络组反馈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4、配合厅机关工作量化考核小组对业务处室、办事处及联络组进行监督绩效考核。
5、每年12月30日前,负责向分管厅领导、厅机关工作量化考核小组报送落实上述工作职责年度情况报告。
(三)办事处及联络组
1、负责本区域内省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2、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各县市财政工作联络小组的财政监督工作。
3、参与监督检查处(办)统一组织的重点检查。
4、加强与业务处室和监督检查处(办)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检查情况及被查单位整改报告、本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财政工作的重大事件报送监督检查处(办)及相关业务处室。
5、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内被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6、每年12月25日前,负责向分管厅领导、监督检查处(办)报送落实上述工作职责年度情况报告。
二、监督绩效比较考核
财政监督实行“差错”考核和“指标”考核,设置“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由厅机关工作量化考核小组和监督检查处(办)具体负责。厅机关工作量化考核小组负责对监督检查处(办)监督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处(办)负责对各业务处室和办事处及联络组监督工作的考核。
(一)对业务处室的考核
1、审计、财政部专员办、监察、信访、新闻媒体、监督检查处(办)、办事处及联络组等外部监督未发现问题,相关业务处室发现,并整改到位,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最高等次。
2、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相关业务处室能够“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查出更多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中间等次。
3、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相关业务处室未能“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查出更多问题,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最低等次,同时按c类“差错”考核。
4、相关业务处室未按规定向监督检查处(办)和办事处及联络组提供资金分配情况和相关政策文件的,按D类“差错”考核。
(二)对监督检查处(办)的考核
监督检查处(办)监督工作绩效总得分=监督检查处(办)实施的专项资金检查项目得分×60%+12个办事处及联络组平均得分×40%。
监督检查处(办)实施的专项资金检查项目考核如下:
1、审计、财政部专员办、监察、信访、新闻媒体、业务处室等外部监督未发现问题,监督检查处(办)发现,并整改到位,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最高等次。
2、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监督检查处(办)能够“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查出更多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中间等次。
3、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监督检查处(办)未能“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查出更多问题,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最低等次,同时按c类“差错”考核。
(三)对办事处及联络组的考核
1、审计、财政部专员办、监察、信访、新闻媒体、业务处室等外部监督未发现问题,办事处及联络组发现,并整改到位,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最高等次。
2、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相关办事处及联络组能够“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查出更多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中间等次。
3、外部监督发现问题,相关办事处及联络组未能“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查出更多问题,得“财政监督绩效”指标的最低等次,同时按C类“差错”考核。
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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