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机编办[2009]55号
黄 冈 市 编 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项报送与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编办,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机构编制的服务和管理,现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处理办法》和《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就规范机构编制事项报送和受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归口管理。各地各部门报送市编委审批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必须专送市编办,不得多头呈报。
2、分级负责。市编办只受理各县市区编委和市直党政群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呈报给市编委(办)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事项,除此之外的请示(报告)事项不直接受理。
3、一事一文。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事项,按一事一文的要求行文,做到表述清楚。请示(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未批准的事项,一年后应重新报送。
4、统一处理。各地各部门给市编委(办)的机构编制请示(报告)事项,由市编办综合科统一收文、登记、发办。
二、具体规定
1、涉及机构设立或调整的请示(报告),必须理由充分,既要有政策、法规依据和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文件依据,又要有主要职责和机构级别、编制员额、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的拟定意见,还要尽可能提供本省外地同类机构的情况。
2、涉及编制调整的请示(报告),必须依据单位职责的调整变化情况,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服务发展”的要求,提出内部调剂编制的拟定意见。如因内部调剂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而确需增加编制的,必须有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文件依据。
3、涉及编制使用的请示(报告),必须说明该单位的定编数、在编人数、编制余额、使用编制的理由和与黄机编{2009}18号文件规定相应的用途(参考式样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1、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报告)必须以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市直主管部门的正式文函呈报。
2、各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必须附上与主要理由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3、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文件之外,其他材料和部门文件不能作为确定机构编制事项的依据。
附件一、黄冈市××局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报告(式样)
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机构编制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人事局、财政局
黄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 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一、 参考式样
黄冈市××局 (委、办)
黄××函[2009] ××号
黄冈市××局(委、办)
关于申请使用编制的报告
市编委(办):
我局(所属单位)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 名,实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 人,空余行政(或事业)编制 名。
根据 需要,拟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 名。用于:
。
请予审批。
黄冈市××局(委、办)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