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资产产权关系的行为。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个方面的内容。
-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
- 第一,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和报送产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三,产权登记机关(财政部门)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
-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个公历年终了120日内,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和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的,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单位产权登记证和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内容。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
-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基本程序。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是由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报政府审批。审批的程序是: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文件、凭证及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报送财政部门核实审批,下达批复通知书,其中,数额较大的还需报送政府审批后再下达批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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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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