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2
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5
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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