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中旬的第二个周末。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约在每年的三、四月份,以当年财政部考委会通知为准。
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报名,黄冈考生可到黄冈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报名,联系电话:8621179。
(六)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缴纳报名费。
2、报名时,须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以往年度考生可凭IC卡或成绩通知单报名),交纳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两张,并按要求填写有关报名表格。
(七)报考费用
1、报名及试卷费:依据鄂价费字[2000]54号文件规定,每科60元(其中报名费50元,试卷费10元)。
    2、教材费:考生依据报名表所示价格自愿预订。
(八)其他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市考办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申请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分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一)执业会员的申请
1、申请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申请注册:⑴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⑵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申请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有关证件要提交原件校验):
⑴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⑵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考核文件复印件、非执业会员证书;⑶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⑷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⑸身份证复印件;⑹最高学历文凭、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书,内退人员的正式内退文件,职龄内人员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协议及缴费收据复印件;⑻近期免冠一寸登记照3张。
(二)非执业会员的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
2、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执业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并已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回省注协的,可申请保留非执业会员资格: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4、其他自愿申请转为会员的。
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的程序为:
1、填写申请表
(1)考试合格者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连同申请者全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职称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省注协及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办理。经初审后留合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其原件当即退还申请人。
(2)由执业会员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者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本人签名并由原事务所加盖公章,连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交到省注协及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三)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批准入会当年即应交纳会费。会计师事务所按年度业务收入总额的1%交纳团体会费。
三、黄冈市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检结果
1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9人)        42030090
地址:麻城市陵园大道70号财政局院内
董灏明  金立群  罗先波  李咏明  梅  魁  曹建新  徐声凤
沈国英  吴  刚
2、蕲春公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6人)        42030135
地址:蕲春县漕河二路253号
马志勇  廖清国  汤礼和  伍三弟  郝先恩  吴  江
3、黄冈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5人)        42030136
地址:黄冈市黄州青砖湖路7号(湖北安康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大楼4楼)
王  鹏  张学元  雷  达  刘海松  漆道松
4、武穴中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9人)    42030141
地址: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杨子大厦东2楼
詹天明  王炳光  吕美华  冯炳文  张  畴  翟文治  欧阳建军
陈灿雄  李  敏
5、黄梅利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人)           42030165
地址:湖北省黄梅县黄梅西街2巷2号
余国清    沈从春
6、武穴信实会计师事务所(4人)              42030176
地址:湖北省武穴市玉湖路14号
余勋博  翟基云  陈有谷  田开云
7、麻城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5人)     42030206
地址:湖北省麻城市清源门3号(审计局一楼)
肖突飞  李俊华  冯  玲  李惠芳  夏望英
8、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9人)     42030207
地址:罗田县罗田车站商住综合大楼B单元302室
何金林  高泽池  徐维森  史善华  熊维熙  瞿朝阳  胡罗冈
欧建荣  姚家福
9、浠水中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7人)        42030286
地址: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农科路23号
郁海如  孔再祥  谢惠知  潘永红  杨淑清  周秀丽  高  林
10、黄梅广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2人)        42030289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宾馆一楼
严平安    陈高明
11、湖北永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7人)      42030306
地址:黄冈市东门路12号
张庆宁  漆兰英  邵梦兰  程少鹏  方小林  吴学军  张绍明
杨淑君  黄立举  杨  光  吴德胜  吴时刚  杨则文  甘希强
郑怀忠  夏焕秋  李炎清
12、湖北英山开元定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5人)  42030307
地址:湖北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22号
刘文捷  付桂定  胡维达  王菊银  熊渝山
13、红安金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6人)   42030308
曾寿元  高德宜  王佑华  黄艳红  陈永生  熊平安
14、原浠水阳光会计师事务所(1人)
涂建华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谴责。
第四条 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五)其他应当给予惩戒的情形。
第六条  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事务所在执业中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九条  事务所在执业中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给予训诫;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条  事务所泄露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他人或自身谋取利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一条  事务所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招揽业务,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一)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的;
(二)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的;
(三)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的;
(四)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的;
(五)与其他事务所进行比较的;
(六)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的;
(七)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的;
(八)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或收费与否及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的;
(九)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的;
(十)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财务报表和审计服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的,给予训诫;拒不纠正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事务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报告的;
(三)未出具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对同一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事务所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业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五条  事务所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六条  事务所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按照质量控制准则实施业务质量控制,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和其他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的;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第十九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社会公开谴责或取消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社会公开谴责。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移交行政、司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应当记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由中注协惩戒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中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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