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管好用好市本级申请的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市财政局、市经委草拟了《黄冈市直使用和管理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8月底前电邮至cnhgliyy@yahoo.com.cn或市财政局企业科(联系人:李育云;传真:8352767)。
-
黄冈市直使用和管理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
第一条 为了使用和管理好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作、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意义)
-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结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持续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会同市经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及额度的确定。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持续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市经委应明确专人,成立专班,并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领导专班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及时回收。(管理分工)
-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市区经济发展有影响、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成长性产业集群中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被市政府确定为拟上市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除具备《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专项资金借入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企业借入的专项资金占其速动资产的比重不超过0.5;(2)企业盈利能力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未出现亏损,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盈利能力持续增强;(3)企业按章纳税,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因偷漏税收等原因受到有关部门的警告等处罚措施;(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信用良好,按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5)企业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良好,无拖欠银行信用资金及超期拖欠货款等问题;(6)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按期归还专项资金本金及占用费。(资格条件)
-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到期归还,并向市财政局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费率为月2‰。(资金成本)
-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借款期限等由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企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商确定借款事项)
-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与市财政局签订《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借款表》,明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承诺等内容。(借款协议)
-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有价值抵押物等形式作保证,抵押还款。(还款承诺)
-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承诺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保证的,应开具等额借款本金和应交占用费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财政部门。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是本企业通过商业信用取得的,并就该等银行承兑汇票单独向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到期后协助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承兑手续。
-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承诺以实物资产、土地等作保证的,该等有价值抵押物必须权属清晰,未设定其他抵押,并就该等设定保证的财产向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在还款前不再设定其他抵押。如以土地、房产等设定抵押,须将土地证、房产证交财政部门保管。(保证)
-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改变资金用途、还款出现困难的,及时追回借款,并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在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跟踪监管)
-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借款项目完成后认真总结,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送专题报告,总结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信息反馈)
-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出具专题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
-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企业还款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把企业信用的好坏作为企业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信用档案)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法条解释权)
-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