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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加编制、编制内补充人员和人员异动调整,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明理由和用人渠道。属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安置的需附市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安置文件及军转办、安置办介绍信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等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
         (三)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人员使用编制,同体制、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的编制调整,人员编制的顺向流动(即由全额拨款单位调整到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调整到自收自支单位),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讨论、编办主任审批;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编制内补充人员,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
         (四)开据编制通知:编办编制科依据审批领导书面意见,为用人单位开据人员编制通知单。
         (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通知单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调动、工资等手续后,编办相关科室办理用编、出编手续。
 
 
技术咨询电话:0716-6217355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0716-6217355 市编办 0716-6222185 联系人:市财政局 张友朋 市编办 邹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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