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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机编[2010]1号
洪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市政府部门“三定”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
意 见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09]13号)、省编办《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9]69号)、荆州市委编办《关于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荆编办[2009]48号)要求,结合洪湖实际,现对市政府部门“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定”的指导思想
“三定”规定是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市政府部门机构改革“三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和荆州市有关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结合洪湖实际,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合理界定部门职责,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着力理顺关系,强化责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二、“三定”的基本原则
1、转变政府职能的原则。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更加注重公共服务上来。
2、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内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加强宏观管理和对农业、工业、交通、城乡建设、人力资源、文化领域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提高行政效能。
3、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合理划分事权,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避免职能交叉,建立健全职责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和强化政府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
4、上下基本对应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参照荆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结合洪湖实际,重新制定市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
三、“三定”的单位和主要内容
这次“三定”的单位是《洪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确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涉改单位。
“三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职能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其他事项和附则等。
(一)关于职能调整。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从制度上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定清楚,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
1、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09]13号)的规定,根据机构调整的情况,结合洪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应调整有关部门承担的职责,明确需要增加或者加强的职责。
2、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省政府、荆州市政府公布的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推进电子政务,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
3、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取消和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改善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4、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鉴定、认证、评估等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评比表彰、科研、培训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二)关于主要职责。定机构主要职责是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的基础,是“三定”工作的关键。主要内容为:
1、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参加荆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结合洪湖实际,科学合理地界定部门职责。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将现有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承担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职能划入行政机关行使。
2、合理界定职责分工。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分工;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注重明确和强化责任,确保权责一致。行政机构之间交叉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市编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市编办提出协商意见,由市编办报市编委会决定。
(三)关于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是职能的载体。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与执行相协调。
1、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体现精干效能和综合设置的原则。总的要求是:改革后,各部门内设机构数原则上要少于上级对口部门的内设机构数。没有增加职能的部门,不得突破现有机构个数。内设机构要综合设置,人员编制一般在3名以上的可设1个内设机构。
2、新组建或调整的部门,综合性科室要合并设置,业务性科室随职责相应划转,并按改革的要求进行整合。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能的转变,撤销与当前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责相近的内设机构;同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履行职责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应的内设机构,特别是有利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3、挂议事协调机构牌子的部门,内设机构统筹设置。部门或专项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已经设立的,要进行清理;确因工作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审批,从严控制。
4、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与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统筹考虑。
5、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需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加挂相关科室的牌子。个别单位承担国家特殊专项职能的,可以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并使用其印章。
6、统一规范内设机构的名称。内设机构统称为科(室)。
7、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产业工会的办事机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8、共青团、妇联组织可按各自章程设置,其办事机构与机关人事科或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关于人员编制。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各部门人员编制根据报承担的职能、业务范围等确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09]13号)关于“各市、县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的规定,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着力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
1、由编制性质相同的单位组建的新部门,可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再重新核定。
2、机构性质发生变化的部门,重新核定人员编制。
3、职责调整变动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增减情况,编制作相应调整。
4、增加职责的部门,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现有总额。确保改革后市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不突破“三定”前的总量。
(五)关于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公务员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的配备。
1、部门领导职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 [2005]37号)的规定,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为1—2名;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数为2—3名;编制在21名以上的,领导职数为3—4名,上述职数均不含兼职。因机构合并等原因造成领导职数超过的,允许暂时过渡,以后逐步调整消化。
按规定选配党外领导干部的部门,可增加1名单列的领导职数,不得挪作他用。
严格控制设置“总师”职数。少数专业或技术性强的部门可按副科(局)级领导职务配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一般设1正1副;编制在5名以上的设1正2副。加挂牌子的内设机构,可考虑增加1名领导职数。部门设置的共青团、妇联组织原则上不核定专门的领导职数。
(六)关于其他事项。
1、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核定。
2、涉及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及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3、其他必须明确事项。
另外,附则明确“三定”规定由市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三定”方案的审批程序
市政府各部门在职能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转变职能、精简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的“三定”意见,经与市编办交换意见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基本内容包括:本部门主要职责和划转职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本部门与其它部门职能交叉的协调意见;内设机构数量、名称和主要职责及以职能设定岗位的情况;人员编制总额以及股级以上领导干部职数。
市编办审核修改后,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部门反馈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协商;如果仍有异议,提交市编委会审定。根据市编委意见,市编办形成“三定”规定送审稿和审核意见,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请市编委会审核,最后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正式发文实施。
五、“三定”规定的实施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意见应于2010年4月底前报市编委;“三定”规定的审批和实施工作在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定”规定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班子,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切实做好部门职能分解和细化工作。明确划出转移的事项要尽快移交出去,该加强的职能要切实予以加强;严格按照规定的机构编制,尽快把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到位。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及时协调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问题。要确保改革期间人员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有序开展,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
要认真做好转变职能工作。这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不论是新组建部门、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都要把落实职能转变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制定和实施“三定”规定,突出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和强化部门责任,解决职责、权责脱节问题,把转变职能落到实处。
要切实做好机关人员定岗安置工作。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落实“三定”规定,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严肃性。要把实施“三定”规定同实施公务员法相结合,把人员定岗安置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特别要注意做好新组建部门和调整变化部门以及随职能划转人员的工作衔接,确保机关人员的平稳过渡。要以改革的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竞争机制,优化机关人员结构,搞好人员定岗安置工作。
各部门“三定”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市编委写出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市编委将组织工作专班对各部门实施“三定”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洪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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