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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洪湖市委办公室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管理区,各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局院办行、各直属机关和各人民团体:

为推进党政机关后勤工作社会化,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工勤岗位用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现就我市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党政机关)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管理的涵义

对市直党政机关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管理,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根据机关单位的用工要求,派遣合格工勤人员到机关单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人事关系与接收派遣劳动者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相分离,由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合同管理。

二、劳务派遣管理程序

市直党政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参照各单位“三定”规定,目前只对核定的驾驶员岗位实行劳务派遣管理。各用工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必须在核准的编制和岗位内申请劳务派遣,不得采取调入、招工或其他形式用工。劳务派遣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1、用工单位在编制限额范围内向市编委申报工勤人员派遣计划,市编委审核同意后下达核准派遣工勤人员计划。

2、签订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凭市编委审核下达的派遣工勤人员计划,到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办理工勤人员派遣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选聘人员。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岗位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储备库推荐、考试等途径,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派出。

4、拨付费用。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派遣工勤人员计划、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将工勤经费拨付给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按劳动合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2008年,市财政对被派遣劳动者按每人每年1.3万元拨付经费,以后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增拨经费。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四、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1、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机构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人事档案管理、技术等级考评等事宜。

3、用工单位应协助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如考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五、派遣协议的期限

派遣协议的期限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为23年。

六、派遣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机关原工勤人员的管理

市直党政机关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勤人员转岗,确需转岗的必须报经市编委审批。

八、本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洪湖市委办公室    

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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