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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凡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资产报废报损,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资办备案。对撤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办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超过上述规定限制和以其他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并报国资办审批,根据批复进行处置。
   
    申报程序: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需要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先向行业办、主管部门申报,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报市国资办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处置资产的有关文件;
    (二)被处置资产的清单;
    (三)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五)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 具有省以上资质单位的审计报告
    (七)具有省以上财政部门核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 提交单位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九) 市国资办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政策依据: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洪湖市国资委《洪湖市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洪国资委发[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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