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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事程序


 

    依  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31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鄂财统发[2002]1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办事程序:

    一、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填写《产权登记证》的有关栏目;
    二、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国资办审定并办理核发、换发、撤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手续;
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已设立和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在办理占用产权登记时(新设立的单位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由单位填报占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A.已设立单位提交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B.新设立单位提交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国有资产来源证明。
    A.已设立单位提交中介机构、财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
    B.新设立单位的拨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
    C.新设立单位的拨付资产证明及评估报告。
    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出现分立、合并、改制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1、原《产权登记证》;
    2、批准分立、合并或变更的文件;
    3、资产清查或评估的报告及确认书;
    4、资产移交协议书;
    5、其他。
    (三)撤销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撤销产权登记是用于撤销、改制、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申办时单位填报撤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撤销单位的审计报告;
    3、改制单位的评估报告;
    4、资产处置批复;
    5、原产权登记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年度检查
    行政事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其产权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年度检查的内容: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
    3、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填写产权登记证和年度检查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本单位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底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各种登记,国资办在接到单位申请和提供的文件、证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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