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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条件
2、设立登记(备案)的程序
3、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二、变更登记
1、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2、变更登记的程序
3、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三、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
2、注销登记(备案)的程序
3、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四、年度审验
1、年度审验的工作程序
2、年度审验应提交的材料
五、补发证书
1、补办证书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一:设立登记(备案)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共6个环节,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附一: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条件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和稳定的场所;
(四)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开办资金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附二: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为B5(16K)或8K大小的纸张):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一寸免冠照片(贴表上);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房产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
7、《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及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机构成立批文;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其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
工作程序二:变更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共6 个环节,缺一不可。
附一: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2、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
3、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附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同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为B5(16K)或8K大小的纸张):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若法人变更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需审批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等;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任职(聘任)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和经费来源变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根据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工作程序三:年度审验
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要按照《条例》、《办法》的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及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二)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事业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
(四)做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做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附:年度审验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在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为B5(16K)或8K大小的纸张):
1、《事业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加盖公章)(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3、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聘任)文件;
4、《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
5、本年度由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者经举办单位审核认可并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的财务决算报表(封面和资产负债表部分)或损益表;
6、资质认证、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接收捐赠的文件、材料;
8、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交款单复印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第6、7、8项,有的必须提交,没有的在《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备注”中作出说明。
工作程序四:注销登记(备案)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共6个环节,缺一不可。
附一: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者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责令撤销;
5、经批准改为非事业单位;
6、宗旨和业务范围消失;
7、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或经核准登记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
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组建为另一个事业单位,被合并的单位均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法人合并,保留其中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的,被并入的另一个事业单位法人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将资产并入保留名称的事业单位法人。
附二: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应当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必须为B5(16K)或8K大小的纸张):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公章)(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
3、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及其印章;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工作程序五:补办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程序如下: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事业单位行政公章的《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书》;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后,由申请补领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
3、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提交的《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书上》履行审批程序后,向申请补领的单位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收回未遗失的正本或者副本。
补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新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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