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江陵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答复处理工作与县信访工作联动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在办理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工作中与县信访局机关形成互动,实现诉求信息共享,确保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答复和有效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编制政务的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按照《湖北省2006年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明确工作责任。(一)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民群众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咨询、投诉及建议信息的收集、整理、送签、存档、督办工作;县信访局负责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群众咨询、投诉及建议跨部门或单位答复处理的转办、督办工作。(二)县财政局、县编办主要负责人和群众反映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群众反映问题所涉及的县财政局、县编办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财政局、县编办职能科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承办人员为网上答复与处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信访局分别在本部门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专司人民群众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咨询、投诉和建议的收集、整理、转办、督办工作,并按顺时逐项编号登记。
    第三条  严格处理程序。人民群众网上咨询、投诉和建议的答复与处理执行以下流程: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整理后的人民群众的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包括电话、信函等)进行顺时编号登记后,填写“江陵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咨询、投诉及建议处理笺”,属直办类诉求的报分管领导根据问题内容,批示到县财政局或县编办职能科室,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需要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诉求,则报经办公室主任审签后,送县信访局作为信访转办件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答复和处理意见,并依照信访法规督查问责。所有直办答复和处理意见均应按具体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顺序审核签名,转办件答复和处理意见按责任顺序签名后,报经县信访局审核签章,再由信访局交转至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上网公开。重要的问题需报经县领导审核签批意见后上网公开。
    第四条  确保答复和处理时限。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分段执行时限为:收集、整理、上报1个工作日;登记、批示、转办3个工作日;提出答复处理意见通过审核、审批5个工作日;录入、上网公开1个工作日。特殊问题需要请示、调查核实,答复和处理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确保答复处理效果。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信访局对办结的群众诉求,除在网上公开回复外,要跟踪征询群众的满意认可程度,整改到群众心悦诚服;办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的答复和处理的各流程资料,由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档留存。信访转办件报县信访局备案。
    第六条  强化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信访局要在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恪尽职守、各司其责;凡在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网上咨询、建议和投诉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超越时限,且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群众对答复、处理不满意反馈记录的,将视性质、情节和后果报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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