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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财政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行政许可申请采用格式文本(由本机关受理部门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人既可以由本人直接到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本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在提交证件(证书)复印件时应同时校验证件(证书)原件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携带证件(证书)原件。
(二)受理。
1、受理前的审查
本机关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确定是否予以受理,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标准、种类的申请材料;有关证件(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真实、合法、一致、有效。
申请人的证件(证书)原件经校验后,应及时退还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错误。
2、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受理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本机关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均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办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的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即根据法定条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核查工作至少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采取承办人员初审、主管科长复审并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签字的程序进行。
(二)决定。受理部门经过审查,应当在依法公示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本级机关应当在公示的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赋予公民会计从业资格,属于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本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实施,公开举行。本机关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与注销
(一)变更。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及申报的内容发生变动后,原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由受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分别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机关作出不准予变更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写明不准予变更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延续。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由受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本机关作出不予延续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写明不予延续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撤销。行政许可出现本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以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本机关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写明撤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注销。行政许可出现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本机关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并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机关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写明注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
本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公布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结果的告知方式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期限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
本机关对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定期在本机关的网站、设置的公告栏上予以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以备社会公众查询。
六、本机关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使用的格式文本,由本机关提供,不收取费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具备特殊资格、资质的,申请人参加考试的考务费、报名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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