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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内容及程序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单位性质;
5.主管部门;
6.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负债总额。
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1.批准撤销的文件;
2.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3.资产清查报告书;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5.资产处置请求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6.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内容是:
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2.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3.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年度检查表,一式三联,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申办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1.单位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3.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并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销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情况。对不按本实施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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