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加编制、编制内补充人员和人员异动调整,由主管部门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明理由和用人渠道。属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安置的需附县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安置文件及军转办、安置办介绍信复印件。
     
(二)受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并实地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等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
     
(三)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人员,同体制、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的编制调整,人员编制的顺向流动(即由全额拨款单位调整到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调整到自收自支单位),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讨论、编办主任审批;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编制内补充人员,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
     
(四)开据编制通知:编办业务科依据领导审批意见,为用人单位开具《人员编制通知单》。
     
(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凭《人员编制通知单》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调动、工资等手续后,编办相关科室办理相应单位的人员编制卡片调整和档案变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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