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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财办发〔2004〕7号
各乡镇财政所、局内各单位:
为了顺利推进我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现将《监利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财政局内部运行规程》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一日
监利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财政局内部运行规程
为了确保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厅内相关处室职责及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办发〔2003〕7号,根据《监利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监政发〔2003〕26号)和财政局内设机构职责范围,对县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过程中财政局内部业务运行管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国库集中支付内部运行的基本原则
(一)对内坚持规范、有序的管理;
(二)对外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完整;
(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资金,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社保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政府采购资金、世行贷款、国债资金等;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预算资金运作办法
预算资金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一)收缴程序
预算资金收入的缴存按规定程序直接缴入国库。
(二)支出程序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由用款单位向局内各业务股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对口业务股室或直属单位向预算(国库)股开具《拨款通知书》,预算(国库)股通知国库将资金拨付到国库收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通知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审批的用款计划,与用款单位办理支付和结算手续。
四、预算外资金运作办法
(一)收缴程序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缴存仍按原管理渠道不变,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负责征收,并严格实行专户管理。
(二)支出程序
各用款单位向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根据单位需求量将资金划入国库收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对国库收付中心开具《拨款通知书》,各单位据此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不能将预算外资金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拨入单位其他账户。
五、专项资金运作办法
国库收付中心按规定分类开设新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种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从2月1日起,各业务股室和直属单位原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存款户只出不进,直至账户余额为零,然后予以销户。上级拨入的资金和新发生的专项收入汇入或缴存到国库收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其支付程序按资金性质分类:
(一)社保专项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向社保股提出申请,社保股审核批准后开出《拨款通知单》,用款单位凭《拨款通知单》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预算(国库)股集并账户暂时保留原有职能,负责收纳、结算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世行贷款、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资金存入收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收付中心根据需要,设立政府采购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世行贷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专户,负责收纳、结算、收付预算(国库)股拨入的专项资金。资金拨付由用款单位向局内各业务股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股室或直属单位审核、管线的局领导审批后,由预算(国库)股对国库收付中心开具《拨款通知单》,收付中心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六、纪律要求
(一)局内各业务股室和直属单位对县直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拨付资金,只能通过国库收付中心单一账户拨付,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拨付。
(二)局内各业务股室和直属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申请拨入的各项专项资金只能缴存到国库收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由国库收付中心集中管理。
(三)国库收付中心分月、分户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分别报送局长、分管局长和预算(国库)股。
(四)各乡镇财政所和局内各单位要以积极的心态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克服本位主义和小团体利益思想,严格按本规程操作办理。
七、实施时间
本规程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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