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公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县编委)与公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县委、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编委成员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一、任务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编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全县机构编制工作。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议和批准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全县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3、审核县级党政群机关的职能调整,协调县直各部门之间在职权的具体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审核协调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审核全县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在上级编委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审议和批准全县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下同)的内设机构。
5、审核全县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议和批准相当于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议和批准全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供养形式。
6、根据上级编委制定的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人员结构比例和全县财政供养系数,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7、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强化机构编制的刚性化、法定化管理。严格实行对各类编制(含空余编制)的用编许可,加强对领导职数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
8、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县编委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涉及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按规定办理。
2、编委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县编委的任务和职责及工作需要,由编委办公室综合提出报请编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确定。
3、编委办公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主持。
4、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编委办公会议。
三、办事机构
1、县编委办公室(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县编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编委办公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录;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县编委报告。
(2)负责草拟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直机关、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草拟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需提交编委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
(3)对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配备提出初审意见。审议和批准县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股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
(4)承担对全县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5)完成县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办事程序
1、凡属要求设立、调整、更名机构和调整编制的专题请示报告,由县编办统一受理,县编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编委办公会议审议,凡属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以县编委名义呈报荆州市编委审批。
2、党政群机关及其他参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新招录公务员或参管人员,在有空余编制前提下,必须先向县编委写出专题请示,经编委办公会议审定后,按职责分工分别以组织部与编办、人事局与编办名义向省申报,待省批复下达后组织人员参加全省统一招录考试。党政机关及参管单位因有空余编制需在基层单位或平行单位公务员中选调工作人员的,也必须向县编委请示,经县编办核实,县编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批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3、其他事业单位调进、招聘、引进专业人才等,必须首先履行编制准用审批手续。空编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以正式公文专题呈报县编委,就拟进人员的基本要求、用编理由、人员来源、经费渠道及单位人员结构等情况作出说明,县编办受理后进行认真审核,由编委办公会议研究,县编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批,作出是否准许用编的决定。对准许用编的,以编委名义向用人单位下达准许用编的文件通知,用人单位凭编委文件通知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组织考试招录或选调工作。
4、对分配进事业单位的转业军人、退伍战士等统配人员,经编委常务副主任签批同意后,以编办名义向受人单位开具“准用编制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准用编制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
5、所有新进财政供养单位的人员,财政部门依据“准用编制通知单”核拨人员经费。
6、凡超编调进、招聘和安置的统配人员及引进的专业人员,不得办理编制与核资手续。
五、文件审批
1、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县编办一个部门承办,编委“一支笔”审批,县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批复。
2、有关全县机构编制工作政策性文件及重要问题的决策等,经编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编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3、凡属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相当于副科级以上的内部机构设立、调整和更名的文件,由编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以编委名义行文。其他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股级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更名的文件,经请示编委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由编办主任签发,以编办名义行文。县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编委常务副主任签发。
4、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调整,待荆州市编委批准后再以县编委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