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组织实施部门“三定”规定的意见
县直各部门: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县级机构改革已转入“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阶段。组织实施“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的最重要环节,必须抓紧抓好。根据《中共公安县委、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直各部门“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三定”规定的对象
实施“三定”规定的对象:县委工作部门、县纪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群团机关、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县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实施“三定”规定的内容
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均由县委、县政府、县编委审批,具有权威性、法规性,是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实施“三定”规定主要是将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落实到位。
(一)关于机构设置
一是“三定”规定中没有设立的机构(不含非常设机构),一律取消,做到摘牌子、交章子;二是整合、更名的县直机构及各部门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中的名称挂牌,并按规定的程序及规格及时更换印章。
(二)关于职责调整
一是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必须按“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认真履行,不得越位、错位、缺位;二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由一个科室办理,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三是将明确划出转移的事项要尽快移交出去,并积极做好与对方部门的交接工作,防止出现工作断档;四是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衔接,协办部门要积极搞好配合。
(三)关于人员编制
严格按“三定”规定的编制数,定编定岗到人,实行编制实名制,同时调整更新编制政务公开网上信息。要严格控制新进人员,杜绝超编进人,逐步消化超编人员,清退未经批准的借用人员和临时用工。
(四)关于领导职数
严格按“三定”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对改革前实配领导干部超过核定职数的部门,允许暂时过渡,逐步调整消化。但在领导职数没有空缺的情况下,不得提拔新的领导干部。随机构的调整变更,各部门的中层干部一律先自动免职,重新按“三定”规定核定的职数及职务名称调整到位,各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审批。
三、实施“三定”规定的时间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部门“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拿在手上亲自抓,确保“三定”规定的实施工作在8月15日前完成。
四、实施“三定”规定的督办评估
在“三定”规定实施过程中,县编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部门的实施工作进行督办。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实施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县编委写出机构改革工作总结报告。县编委将组织专班对各部门实施“三定”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合格单位,责令整改。
在“三定”规定的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保持工作连续性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共公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