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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


 
 

为保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公安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公发[2006]1号),现就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员分流的范围及对象

(一)分流的范围: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的撤销、合并、转制和延伸派驻到乡镇的事业单位。

(二)分流的对象:

1、不符合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人员;

2、合并、延伸派驻单位竞争上岗落聘的人员;

3、撤销事业单位的人员;

4、整体转制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的途径和待遇

(一)合并、延伸派驻单位。

1、清退。

所有临时工、空招、挂靠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2、退休、退职。

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身份年满55周岁,女职工身份年满50周岁)的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0041231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不参加竞争上岗。在落实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发给其基本生活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到退休。原已经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其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

对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人员,办理病退手续。对丧失工作能力,但年龄、工龄达不到病退条件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以上人员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审批。待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辞职、解聘。

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应向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的单位,受聘人员与单位协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辞职、解聘人员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由辞职、解聘人员与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经县人事争议仲裁部门鉴证。协议签订后,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①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以工龄为依据,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其财力确定。一般按每一年工龄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

②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人员工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630,不足半年算半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算一年,工龄计算以档案记载时间为准。

③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以货币为主,也可用资产计价的形式进行。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

④已被除名和自动离职(凡无故长期外出,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的人员,不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⑤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时要处理好单位与干部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干部职工所欠单位各种款项,应从一次性补偿安置费中扣还。

4、待岗待聘。

竞岗后的落岗人员,实行2年待岗待聘期,待岗待聘期间由单位发给生活费,其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其财力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在岗人员实发基本工资的60%。待岗待聘期过后仍未能上岗的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本次改革辞职、解聘人员的标准执行。待岗待聘期间计算工龄。

5、辞退。

事业单位可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辞退。

(二)转制、撤销单位

1、转制、撤销单位的临时工、空招、挂靠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2、撤销单位(教育管理机构除外)的人员一律置换身份,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其补偿安置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单位资产状况确定,但每年工龄的计发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3、整体转制单位的人员一律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统一置换身份,解除与原主管部门劳动关系,参照企业整体改制的办法进行人员安置和分流。具体办法为:根据单位资产状况,按照各自工龄计算出每个人的经济补偿安置费额度,单位转制后相关人员仍留在转制企业或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作为股份或集资计挂在转制后的单位;单位转制后自愿脱离或未被新单位聘用的人员,在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

4、转制、撤销单位原已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待遇按原规定执行,供养渠道由原主管部门或乡镇负责。

三、经济补偿安置费的筹措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由其主管部门或乡镇负责。筹集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变现单位资产的办法解决。变现资产一时难以到位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购置换。县财政对按规范程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人平5000元的标准对其主管部门或乡镇实行以奖代补。但对单位整体转制后相关人员仍留在新组建的企业或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四、人员分流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本次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按《公安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公政发[2005]34号)办理。

(二)分流人员自主择业的,纳入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范围,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领办、创办经济实体的,在经营场地、地方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分流人员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帮助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合并、延伸派驻的乡镇事业单位,安置不满3年的军转干部和随迁家属、转业志愿兵、退伍军人,非本人原因不得列为分流对象。在撤销、转制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上述人员,按货币化安置政策执行。

(四)原已在其它企事业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又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本次改革再次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时,其工龄按重新进入事业单位时计算。

(五)转制、撤销单位未入保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原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县财政预算解决。

(六)合并、延伸派驻事业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撤销、整体转制事业单位统一置换身份人员,其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代理。

五、人员分流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工作责任制。要明确工作责任,撤销、延伸派驻单位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或乡镇负责;转制单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全力配合。各涉及改革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大员亲自上阵,搞好组织协调,确保人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形势和相关政策,搞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使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公开、透明,增强改革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配合改革的自觉性。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实行领导靠前指挥,主动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对分流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四)坚决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慎密制作人员分流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程序报批,并精心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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