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2012年公安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2012年公安县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工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其中,需采购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采购额较大的设备和服务,按程序报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县政府审批后,可以委托市级及以上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实行异地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各单位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上(本目录及标准内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
各单位年汇总或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和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各单位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3万元以上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等)、发电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道路清扫清运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安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室设备、园艺机械、电梯和起重机及其配套设备、炊事设备、锅炉。
4、专用材料。各单位年汇总或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上的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汇总年批量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应用软件系统、制服及劳保用品。
5、物资。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配套5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各单位单项汇总年采购额在3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
2、县内一、二类会议及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
3、各单位单项采购额在2万元以上或汇总年印刷量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印刷品及标牌、展牌。
4、各单位单项汇总年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培训、租赁和物业管理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各部门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
2、各部门年汇总或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和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具。
3、专用设备。各部门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3万元以下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等)、发电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道路清扫清运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安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室设备、园艺机械、电梯和起重机及其配套设备、炊事设备、锅炉。
4、专用材料。各部门年汇总或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下的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汇总年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应用软件系统、制服及劳保用品。
5、物资。救灾、防汛、抗旱物资;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下的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配套5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各部门单项汇总年采购额在3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各部门单项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或汇总年印刷量在5万元以下的印刷品及标牌、展牌。
2、各部门汇总年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培训、租赁和物业管理等。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网络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或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除特殊和紧急情况外,不批准采购。
(三)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国库支付直达供应商。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而实行部门分散采购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拒付资金。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倡导采购本地环保、节能产品(公安县政府采购推介产品目录第一批已发布在公安县政府采购网),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五)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1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对全县政府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全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