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使机构编制工作逐步步入科学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区委和区政府负责机构改革和管理党政群机关、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直接对区委、区政府负责。凡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由区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制部门一家行文,坚决防止政出多门。
第三条 严格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党政群、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调整隶属关系、认定机构级别和改变机构性质,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送区编委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区编委审批。副局级以上党政机构和正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经区编委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委审批。
(二)副局级以上党政群机关(含一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合并,由各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区编委办公室审查,报区编委审批。其他单位的内设机构由区编委办公室审批。
(三)区委、区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分别由区委、区政府(或两办)行文,机构编制部门不配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 严把人员“进口”关,维护编制的严肃性。党政群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含管理费列支,下同)事业单位必须按核定的编制数配备人员。超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单位不得新增人员。空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方可补充人员,党政群机关补充的人员应先从超编的党政群机关调剂,需从社会上招考录用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理相关的录用手续;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补充的人员,一是接纳国家统配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军转干部及复退军人,二是在社会上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组织、计划、人事、教育、民政等部门在配备领导干部、制订毕业生分配和干部录用计划、下达复退军人安置计划等,应首先与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在编制限额内搞好人员调配与安置工作,切实做到增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
(一)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根据经费渠道区别对待。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参照党政群机关执行,差额拨款单位从严控制,服务型自收自支单位适度放宽。
(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编制使用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编委办公室审查,经区编委讨论审批,由区编委办公室开具编制通知单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调配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再持编制通知单回执,到区编委办公室建立人员编制卡。教育战线在编人员内部调剂,镇与区直之间、镇与镇之间调动,经区编委研究同意,由区编委办公室开具编制通知单,凭编制通知单办理调动手续;区直或镇内在编人员调动,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区编委办公室转移人员编制卡。
(三)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大专以上毕业生,教育部门按国家政策实施民转公,由计划、人事、教育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制订出计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不分配进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民转公人员,分别由人事、教育部门开出报到证和民转公通知,再由接受单位到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通知单,凭编制通知单办理有关的人事、编制建卡手续。
(四)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的随军家属及复退军人,由计划、人事、民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制订出计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由人事、民政部门开出安置通知单,再由接受单位到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通知单,凭编制通知单办理有关的人事、编制建卡手续。军转干部的安置,由编制、人事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意见,负责落实接受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区委研究调配副局级以上干部时,原则上按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超编超职数调配干部,但要逐步消化超编超职人员。调配干部凭组织部门的任职通知办理编制建卡手续。
(六)严格控制区外调进人员。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从区外调入人员,确需调入的,须在编制限额内且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一是区委研究同意安排的副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是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选调、交流的干部;三是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四是政策规定必须调入的人员。
第五条 实行人员编制卡管理。经编制部门批准和认可,办理了招工、调动、分配、安置手续的人员,必须到区编委办公室建立人员编制卡,建卡人员方可视为在编人员进行管理。
第六条 运用经济手段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区级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经费挂钩,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超支不补。差额拨款单位实行经费总额包干。
第七条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树立编制法规观念,严肃编制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育、编制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若发现擅自设立机构,无编进人的,除通报批评外,应责令限期撤销所设机构,清退有关人员,对无编人员晋职晋级的应予以取消,对情节严重和限期不纠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以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中央、省、市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之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1998]9号文件精神执行,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荆区发[1999]7号,1999年4月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