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荆州市荆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改革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区直各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01年机构改革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区直党政群机关(含街道办事处)核定了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各镇核定了工勤人员聘用数。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工勤人员的作用,为机关建设作出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机关行政编制与工勤事业编制混用,不符合中、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党政机关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是机关工勤人员的聘用形成事实上的使用终身制;三是现有机关工勤人员转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日趋增多,部分人员不适应机关工作,影响了机关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四是工勤人员转为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变动较频繁,造成机关行政编制超编,而工勤编制空编。有的单位另请临时人员顶岗,增加了行政费用。为规范编制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减少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经区编委研究决定,对改革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工勤编制。凡核定了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的单位,目前空编的,一律停止使用。各镇工勤人员聘用数未满员的亦暂停使用。
二、确定工勤岗位数额。由区编委办公室会同区直党政群机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机构改革中核定的工勤编制基数,重新从紧核定工勤岗位数额,同时明确各直属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数额,经区编委研究决定后下达执行。
三、启用工勤岗位的程序和经费来源。各单位在区编委核定的工勤岗位数额内,确因工作需要启用工勤岗位的,向区编委写出申请,分别由区编办、区财政局审核岗位数额和经费来源,(即在启用岗位财政不增经费的情况下,单位是否具有工勤岗位经费。)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编委研究。区编委研究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工勤人员双向选择,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到人事部门鉴证。
聘用的工勤人员,每次聘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聘用期工勤经费由三项构成:即基本工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金。每人每年的经费一般不得超过一万元。
四、完善工勤岗位管理。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推行工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要对现有工勤人员进行清理,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原经区编委研究同意,办理了编制、录用或聘用手续的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其中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工勤人员,按合同执行,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续聘。续聘需经人事和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不合格的解聘,退出编制管理序列;合同到期后,编制部门未接到续聘通知的,注销其人员编制,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人头经费的拨付。工勤岗位启动后,新聘用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各镇已聘用的工勤人员合同期满后按新办法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荆区编[20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