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并向区政府、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告。
(三)召开职代会,提供职代会会议记录,职工签名或盖章。改制、破产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经区改制办批复,并下达批复文件。
(四)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原件1份。
(五)产权证明(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统一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证明及相关文件,同时提供单位资产整体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或者审计报告。
(六)国资办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单位提供资产原件证明材料。
(七)填报国有资产转让申报审批表,区国资办按荆政发[2005]32号《荆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及有关政策对处置国有资产提出意见,并上报区政府、区国资委审批。
(八)经区政府、国资委批准后,国资办开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通知单》进市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
(九)处置收入按规定进区国资专户,其用途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