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程序
1、在进点检查前三天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查阅有关的会计资料,做好财政检查记录。
3、整理检查资料,形成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4、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送被查单位签字认可。
5、检查组在检查外勤工作结束后10天(特殊情况30天),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6、检查报告与被查单位见面,被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视为无异议。
7、财政机关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并将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至60日。
8、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将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告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在5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无异议。
9、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