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直各部门借用人员管理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组织部

 

沙编办(2005)35号

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沙文[200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区直各部门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现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各部门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合理安排工作,做到定编定人定岗,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不得临时借用人员帮助工作。
    二、对各部门因工作量大,人员太少,确实需要借用人员,可通过正常程序在区财政全额供养人员中借用。
    三、完善借用手续。由用人部门向区编委写出专题报告,说明借用人员的理由、人员结构、借用时限,借用对象的情况。经区编办核实后,按照借用时间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区编委领导审批。借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借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区编委会主任签字批准。
    四、借用期间的基本工资即财政刷卡的部分发放渠道不变,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部门支付。超过借用期限后,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改由用人部门负担。
    五、借用人员不得在借用单位任职。
    六、对现有的借用人员进行清退,各部门确实需要借用人员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七、区委、区政府因中心工作统一抽调人员和挂职锻炼的干部不列入借用人员管理范畴。
    八、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借用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清理,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


二○○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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