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客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摩托车及其它各类用车。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它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灯光音响设备。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以及房屋维修、装饰装璜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用车辆保险、维修、燃油供应。 2、一、二类会议。 3、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万元以上的印刷。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部门采购。各部门必须建立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具备部门采购的条件,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二)工程类 10万元以内的房屋维修、装饰装璜工程。 (三)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万元以下的印刷。 三、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有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必须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要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下达合同确认函,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凭合同确认函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部门不安排采购、财政部门拒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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