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试及年检职称办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考试管理制度,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应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区考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各考区考办设在各市、州、直管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相关的制度和办法,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以保证考试工作及时、顺利、准确、有序。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与考生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维护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声誉及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如本人及其亲属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则不得参加相关考试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信息,未经全国考委会或省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
  第一节 报名工作
  第九条 各考区必须根据省考办每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及〈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做好报名前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应当严格依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54号)文件执行,每年报名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省考办规定的标准向省考办上缴考试费用。
  第十一条 各考区应当在省考办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当年报名数据资料,及有关问题的说明材料。
  第二节 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考场设置、试卷交接保管及考试具体实施等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监考人员及应考人员的要求分别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执行。
  第十四条 违纪作弊情况的处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执行。
  第三节 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合格成绩确认及成绩发放
  (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经全国考委会确认后,由省考办制作成绩通知清单交各考区考办下发,同时省考办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发布。
  (二)各考区考办接到省考办下发成绩通知清单后,应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考试结果通知到每位参考考生本人。
  第十六条 单科更换全科合格证
  (一)单科更换全科合格证工作,各考区考办自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即可受理考生上报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最后一科合格成绩在外省取得的考生应在原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各考区考办每年分两次将考生申请汇总上报省考办审核。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7月底以前。上报材料包括:考生所有单科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原件、考生近期免冠登记照一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换全科合格证登记表一份。
  (三)各考区考办在受理考生申请时,如考生在连续五年取得单科合格过程中身份证、姓名有变动的,必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身份变更证明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原因,身份证号属于正常升位的不在此列。
  (四)各考区考办收到省考办制作好的全科合格证后,应及时发放给考生,同时做好全科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一年后仍无人领取的全科合格证应交回省考办。
  (五)如考生全科合格证书遗失,应向省考办提出补办全科合格证的书面申请,并在省考办指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自报刊登出声明三个月后可以给予补办。
  第十七条 免试申请及审批
  (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具有高级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
  (二)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向所在地的考区考办递交免试申请,填写免试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三)考区考办对考生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汇总表》,并将汇总表签章后,附考生上报的相关证明资料,随同当年考生报名资料一并上报省考办。
  (四)审批结果于当年考试成绩发布时一并通知。
  第十八条 考生成绩复核按《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及省考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有关事宜按照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发布〈××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及省考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考区考办按报名条件对本地区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并按省考办的要求上报汇总表、证明材料、报名资料费及登记照片一张。
  第二十一条 各考区考办应当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l]527号)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并于报名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省考办上缴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考办制作好准考证后,由考区考办领回并发至每位考生。
  第二十三条 有关考务工作按照《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则》及《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考办保留对考试合格人员的报考资格的终审权,对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照《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考试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考区考办应根据全国考办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管理办法》及省考办有关考试档案管理方面文件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组织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省考办将依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工作奖励办法》,根据对考区考办工作的考核结果发放奖金。
  第二十七条 各考区考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考办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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