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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荆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荆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亦为“荆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同)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职责任务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本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方案,负责市直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的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市直机关与县、市、区在职权具体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协调意见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4、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按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省编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县、市、区副局(科)级以上党政群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
5、审批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规定,研究拟定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和政法系统专项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
7、审批市级直事业单位和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县、市、区相当副局(科)以上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和人员结构比例,指导并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和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8、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动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9、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10、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涉及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等特别重要问题,经办公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2、委员会办公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贯彻省委、省政府、省编委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审议市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审批;审议全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审批市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相当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各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规定;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委员会办公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两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办事机构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
2、市编办的主要工作是:
(1)安排委员会办公会议,负责会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题,整理会议纪要;负责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报告。
(2)研究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审核市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和划分;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各部门机关之间以及市直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能配置及职责分工。
(4)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能;审核县、市、区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5)审核市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以上领导干部职数。
(6)拟订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市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7)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管理形式等事项;指导并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8)负责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106号令),负责各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登记管理、年检年审工作;指导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9)调查研究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市编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10)负责全市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的理论研究、信息传递工作。负责全市编制干部的培训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审批权限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市编委主任,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工作人员列编,市级科级单位机构更名,科级职数调整,编办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编办内部制度建设,编办函件,机构编制简报,由编办审批,编办主任签批发文。
3、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市级党政机构和副县以上事业单位调整更名,县、市、区行政编制分配,副县以上职数配备市级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列编补充工作人员,县、市、区副科以上机构设置,享受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列编补充工作人员由编委主任签批发文。
4、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市级党政机构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编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必要时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5、受市编委委托,各单位专题呈报的机构编制的请示、报告,实行时效答复。需要提请编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市编办列入编制委员会办会会议议题,会后予以答复;不需要市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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