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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市编委主任,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工作人员列编,市级科级单位机构更名,科级职数调整,编办工作安排、工作总结,编办内部制度建设,编办函件,机构编制简报,由编办审批,编办主任签批发文。
3、市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市级党政机构和副县以上事业单位调整更名,县、市、区行政编制分配,副县以上职数配备市级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列编补充工作人员,县、市、区副科以上机构设置,享受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列编补充工作人员由编委主任签批发文。
4、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市级党政机构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编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必要时呈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5、受市编委委托,各单位专题呈报的机构编制的请示、报告,实行时效答复。需要提请编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市编办列入编制委员会办会会议议题,会后予以答复;不需要市编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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