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以公开促进改革、以改革保障公开 推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 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政务公开新闻 财政政务信息 编制政务信息 财政专项资金 人员编制情况 公告通知
 

荆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11-14 19:42:30  访问次数:  文章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与人行共同核准制。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所有资金收支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管理。该账户的资金须按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有关外汇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开设账户的,经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共同批准,可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上述银行账户之外,不再单独开立其他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进行核算。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该补办手续的,应按照本通知银行账户的开户手续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实拨资金账户全部取消,实行零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所有资金账户取消后,单位如有经营收支、自有资金及往来资金,经市财政局与人民银行批准可开设一个财政授权支付分账户,用于预算单位经营收支、自有资金及往来资金结算。严禁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拨资金到该账户或提取现金存入该账户。也不得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向该账户划拨资金。该账户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十八条  对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其账户的设置与管理,应按《荆州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九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或《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市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除按规定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所有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审批。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及时签发《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人行办理开户登记证,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要依据市财政局签发的《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及有关规定,对开户的市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开户。未经市财政局审批,银行不得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二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四),附软盘报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市人民银行国库科及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还应在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市级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五),附软盘报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三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三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并入另一市级预算单位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销户情况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第三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七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或市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按本办法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或市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和予以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核准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市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市级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市级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市级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10)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规范,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并报市财政局重新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联系人:魏鸿 电话:0716-8260808 编办联系人: 邢红兵 电话:0716-8456923 技术咨询:项中玲 电话:0716-8263886
财政邮箱:jzczzwgk@163.com   编办邮箱:124149392@qq.com
荆州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版权所有  地址:荆州市塔桥路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