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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合理使用机关工勤人员编制,规范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司机及车辆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作出如下规定:
一、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实施范围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乡镇场机关。机关工勤人员是指在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从事驾驶、打字、通勤、资料管理等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全市党政群、市直事业单位和乡镇场办事处机关的工勤人员编制,按照各地各部门现行的“三定”方案中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数配备。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机关的工勤人员,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工勤人员编制数配备。其中,司机的配备要以市纪委(监察局)审核的机关配车数为依据。
三、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必须在编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员额内新增机关工勤人员,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编委办公室审查、编委主持日常编制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的程序办理。超编、满编单位或没有工勤岗位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工勤人员。
四、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择优聘用。机关工勤人员的聘用条件是:政治素质教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业务熟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其中司机不超过30周岁)。
五、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并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凡新进的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合同内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合同期一般为1年,即每年签定一次聘用合同。签定合同书后,由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鉴证手续,聘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续聘。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均依法进行。
六、新聘用的工勤人员要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熟练工变换单位工作后,是否试用,由用人单位决定。
七、机关新聘用工勤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费,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的单位,由单位自筹。机关新聘用工勤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参照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勤人员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八、机关单位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由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承办。
九、按市纪委(监察局)规定可以配车的其它事业单位新配司机,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汉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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