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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报。
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条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五)行政事业单位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不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三、财政部门核准。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单位的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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