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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注销产权和国有资产“非转经”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依据
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县人民政府英政发[2004]14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英政办发[2006]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程序
1、单位申请,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和相关文件、凭证、资料,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报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4、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核准备案;
5、按规定的处置形式,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
6、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国资专户;
7、财政部门凭上述完备材料下达批复通知书,单位凭财政部门的处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帐务和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有关鉴定资料,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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