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20日内,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和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年检合格的,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单位产权登记证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行政事业单位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单位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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