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理规范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和相关表格填写
说 明
一、填表说明
(一)清理规范情况表填写的范围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延伸到乡镇处的事业单位);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包括延伸到乡镇处的事业单位);各乡镇处事业单位。
(二)统计指标解释
“单位名称”批准设立的指由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全称;
自行设立的指由部门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
登记设立的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附件
本附件由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填报
1、表一: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部门的所有事业单位情况。其中,“现状”填写目前实有机构数、编制数和人数;“机构数”栏和“编制数”栏包括参公管理和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参公管理单位”栏再按表格要求填报;“清理规范意见”填写清理规范后本单位机构数、编制数和人数。
2、表二、表三均为主管部门汇总表。其中,“机构”栏下的“清理规范意见”栏填写保留、调整、(撤销、合并、划转)意见。
3、表四为各事业单位填报表。“资产状况”栏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填报。
4、表五由主管部门填报。“撤销理由”栏和“整合理由”栏为勾选项
5、表六职责调整说明栏中的“调整类型”为选择性指标。凡原未核定职责的予以明确,在“明确”选项中勾选;原由主管部门委托、转移行政职能的,重新调整,在“调整”选项中勾选;原已核定职责的,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变化、功能萎缩的,重新界定,在“界定”选项中勾选。
二、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擅自设立”——主要指没有审批权限,又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立的事业单位;或者应当登记设立,但未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2、关于“承担的特定任务已完成”——主要指承担党委、政府交办的临时性、阶段性、特殊性工作任务,在工作任务已经完结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相关工作可由其他单位承担的事业单位。
3、关于“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主要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建立并履行相关法定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变更、失效或废止后,失去原有法定职能依据。
4、关于“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主要指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两年以上未进行法人登记、未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和组建相关工作班子,或配备了工作人员但未开展核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5、关于“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职能相近、重复设置”——主要指在一个部门、系统或区域内,两个以上职责大致相同或相近,不利于集中起来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
6、关于“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职责任务萎缩”,主要指最后一次核定或调整的职责任务,与目前实际承担职责任务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或任务量明显降低的事业单位。“大量空编两年以上”,主要指2009年7月1日以前设立目前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
7、关于“在不给分类改革造成新的障碍的前提下,通过一定形式,对保留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 “不给分类改革造成新的障碍”,主要指按照社会功能不利于科学分类的情况,要防止经营类事业单位往公益类挤,公益类事业单位往行政类靠的倾向。“通过一定形式,对保留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主要指机构编制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重新核定职责。
三、报送要求
请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于11月底报清理工作方案;并将填报的纸质统计表(及其电子表格)和相关资料报送至市编办机构编制科(编办2楼)。联系电话52367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