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办事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办事程序

一、机构设立、更名、撤销或合并
党政工作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或合并,由市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市编委会审议,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孝感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
事业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或合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局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更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编办审核,市编委会审议,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孝感市编委审批;其他事业单位和内设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或合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编办审核,市编委会审批。
设立或更名事业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3、机构所需的编制;
4、机构的经费渠道。
撤销或合并事业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撤销或合并的理由;
2、撤销或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3、撤销或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二、人员编制的核定
行政编制总额由上级党委、政府下达。党政工作部门行政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办拟订方案,提交市编委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专项行政编制总额由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直接下达到相关单位。
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和增加,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编办审核,市编委会审批。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编办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拟订,市编委会审批。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编办根据省编委的有关规定拟订,市编委会审批。
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要补充工作人员,必需在核定编制限额内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补充工作人员计划,经同意取得用编许可后,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主管机关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关于××补充××人员的请示》。请示内容包括现有编制、人员情况,拟补充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编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用编通知,再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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