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程序


 
云梦县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程序
 
一、机构设置办理程序
 
    (一)请示: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设、调整机构,由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向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请示中应呈明机构设置的理由,包括设立、合并、更名、升格、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更的政策依据、利弊分析、周边单位的作法等。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科室负责文件的受理,了解有关情况,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报编办领导。
    (三)初审:编办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属编办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决定,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办主任办公会提出意见提交编委会讨论。
    (四)编委会讨论:提交编委会讨论,属编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编委会决定。涉及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县级党政机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编委会审议后报县委常委审定,必要时呈孝感市委、市政府审批。
    (五)拟稿核稿:相关科室根据编委会研究结果,对通过的机构设置事项拟稿批复,交编办主任进一步审核。
   (六)签发:编办主任、编委主任按审批权限终审签发,形成文件,发送相关部门。
 
二、人员编制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增加编制、编制内补充人员和人员异动调整,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明理由和用人渠道。属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安置的需附县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安置文件及军转办、安置办介绍信复印件。
    (二)受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相关科室负责受理,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数、编制使用情况、人员结构等进行调研,提出处理意见,报编办领导。
    (三)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人员列编,同体制、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的编制调整,人员编制的顺向流动(即由全额拨款单位调整到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调整到自收自支单位),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讨论、分管领导审批;财政供养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和编制内补充人员,由编办主任办公会初审后,报编委会讨论、编委主任审批。
    (四)开据编制通知:编办依据审批领导书面意见,办理人员编制卡片。
(五)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凭编制卡片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人员录用、调动、工资等手续后,编办办理入编、出编手续。
 
三、事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单位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后与下列材料(各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登记局。
    1、单位成立批文;
    2、法人任职文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5、单位经费来源证明;
    6、验资报告书。
    (二)受理:登记局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内容是否完整。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登记局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理。
    (四)核准:登记局领导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发证:登记局为登记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六)公告:公告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核准登记的事项。
 
四、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变更登记的要求,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表格。认真填写后与其他相关材料(各一式二份)一并提交登记局。
    (二)受理:登记局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登记局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和予以驳回的处置。
    (四)核准:登记局领导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换证:登记局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变更登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六)公告: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五、事业单位年检办理程序
 
    (一)自查:已登记的事业单位于每年年初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年度报告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自我检查,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先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三)审查并作出结论:登记局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右下方年度报告标记处粘贴“合格”标记。年检合格标记有效期为一年;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事业单位注销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认真填写后与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登记局。
    1、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的文件;
    2、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受理:登记局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对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审查:登记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四)核准:登记局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局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公告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
 
七、机构编制事项审批权限
 
    (一)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任“一支笔”审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一个文件批复下达。
    (二)行政体制调整变动,县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县级党政机构的设立等重大问题,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必要时呈孝感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县级党政机构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调整更名,县级机关和乡、镇行政编制分配,副科级以上职数配备,行政机关和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列编补充工作人员,股级以上机构设置,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签批发文。
    (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内补充工作人员列编,同体制、同编制性质、同经费渠道的编制调整、人员编制的顺向流动,股级单位机构更名,股级职数调整,由县编办审查,分管领导签批发文。
(五)事业单位登记、变更、年检、注销工作,由分管领导核准。
 
 
 
 
 
 
 
 
 
 
 
 
 
 
 
 
 
 
 
 
 
湖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5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督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湖北省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登记)的事业单位以及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和省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和市(州)登记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年检),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法定制度。
第五条  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在下一年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年检。
第六条 事业单位年检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情况;
(二)按照组织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资产损益情况;
(四)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六)涉及诉讼情况;
(七)社会投诉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八条 年检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年检时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写;
(二)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年度报告书》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四)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七)上一年度开展业务活动的业绩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用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登记手续;
(五)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二)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三)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不一致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不按《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时限及时办理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住所、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举办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整改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或拒不接受年检的,依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责任和义务存续;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一年内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举办单位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申请设立登记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二年或二年以上仍不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设立登记的处罚。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损害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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