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家庭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低保服务站)提出申请,经社区入户核查、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查,街道办公室处(镇人民政府)审查、民主评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核查、集体审批通过后再次在社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金领取凭证。从批准当月起享受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