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管部门到县财政局领取产权登记文件和表格,下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并负责组织产权登记和审核。
(二)产权登记表格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上交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对各部门上交的产权登记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对,对核查中发现单位有遗漏和未登记的资产,必须重新填报;对查处有意隐瞒和帐外资产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报、直至没收;对于没有办理手续处置的资产必须补办相关手续,对于不办理手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产权登记表经审核无误的单位,由县财政局统一填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填写后的产权登记证由单位拿回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报县财政局。
(六)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的产权登记证经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孝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专用章”及发证机关公章。
(七)经审核、审定并签字盖章后的产权登记证正式颁给行政事业单位,以作为拥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凭证。
附:各产权登记申办单位必须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二)单位人员编制批文复印件。
(三)在县技术监督局办理的《单位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应提交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3、投出资产的清单,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单位产权发生变动的,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的批准变动产权的文件;
2、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凭证;
3、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4、因发生分立、合并、事业单位脱钩改制,与债权银行、其他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及有关资产转让、划转等资料;
5、新增土地、房屋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复印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