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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和省、市编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区编委会的职责任务
孝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会”)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机构改革工作。
(三)负责区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区直机关之间以及区直机关与乡镇场街及开发区在职权划分上有争议的问题,并将协调意见分别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审核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调整、更名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设置,按程序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审核批准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及股级干部职数设置。
(五)负责审定全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规定,研究落实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分配、调整方案;根据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拟定审核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年度进入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公务员招录等人员编制方案。
(七)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区编办的职责任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区委、区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工作部门,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区委机构系列,在区编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编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拟定会议议题,整理会议记录,组织实施会议的各项决定,办理机构编制报告。
(二)草拟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三)草拟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草拟提交区编委会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
(四)审核区直党政群机关和乡镇(场、街、开发区)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审核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区直部门所属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审核区直部门所属股级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形式;审核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负责对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能审核提出意见。
(六)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和督导,加强机构编制基础性建设,搞好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据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簿;受理审查全区各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请示报告。
(七)监督检查全区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管理全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区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区编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编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区编委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区编委会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编委会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区编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区编委会日常工作由区编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按规定处理。
(二)区编委会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区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请人替代。
(三)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三个一”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制度。即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由区编委会及其办公室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区编委会及其办公室一家行文。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时,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四)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有关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未经编制部门批准进入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四、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有关全区性的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改革方案的设计及重要问题的决定,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区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签后,报区委、区政府讨论行文。
(二)全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设置,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议,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以区编委文件印发。
(三)全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立、调整、更名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及股级干部职数设置由编办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以区编委文件下发。
(四)全区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区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提出分解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批准,以区编委文件下发。
(五)全区事业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由编办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办公会议批准,以区编委文件下发。
(六)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安置人员等,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办报送申请,区编办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性质和使用情况提请区编委会办公会议定,同意后,核发用人通知单。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编办核发的用人通知单办理人员调动、安置等手续(其中,党群部门人员的调动、区政府大院内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调动由区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其他部门人员的调动安置按有关程序办理)。属财政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凭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卡片核拨经费。区委调整领导班子由编办直接办理人员编制卡片。
(七)事业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的有关日常工作,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由区编办下设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直接办理。
(八)机构编制工作日常管理的检查、督办、落实,由区编办负责。
五、机构编制文件签批制度
(一)经区编委会办公会议议定的机构编制事项,需要发文的,由区编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签,以区编委会文件发文。
(二)区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由区编委会会议审批,以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三)区编办日常的函件、通知、报告等和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编办按程序审核决定,需要发文的,由区编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签,以区编办文件发文。
(四)区编委会及区编办的有关文件,抄送区编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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