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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关于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方面检查时,参照本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拟定检查计划
监督局于年初根据上级、财政局党委部署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拟定检查计划,并在指定时间内认真组织实施。
二、成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方案
监督局根据检查计划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确定检查对象后,事先熟悉与检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被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然后结合被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
三、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检查组于检查前3个工作日将《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对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可采取电话通知方式)。若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的,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送达。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通知书后,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
四、实施财政检查
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检查通知书(包括送达回证)及执法相关证件。检查人员根据检查中所获的证明材料,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五、确认检查证据
检查人员将工作底稿以及所发现的违纪违法证据交与证据提供者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六、出具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的检查报告,交财政监督局财政检查复核小组进行复核。
七、复核检查报告
复核小组根据检查小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及检查资料,审核报告的科学性,对检查报告中欠合理处提出修改意见。
八、下达征求意见函
检查报告经复核小组复核通过后,检查组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下达《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意见。被检查对象自收到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九、下达检查结论或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检查组与被检查对象就检查内容达成一致后,对于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监督局下达检查结论;对存在违法行为及涉及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后,由财政局按有关程序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十、上报检查报告
监督局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及检查组核查意见,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政局法规税政股复核。特殊情况,经财政局领导批准,提交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十一、整理归档检查资料
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对需要统一保管的检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并存档。
注:财政监督局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会依法依纪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具体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遵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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