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票据统一“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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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省财政厅公众网 发布时间: 2010-02-03 16:53: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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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要开具统一样式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这是财政部日前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其目的是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等。 该《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办法》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或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办法》还对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6种情形做出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各项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以及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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