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依据、职责及程序


 
钟祥市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依据、职责及程序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份条例》等。
二、主要职责范围
㈠对税收征收机关征管质量进行检查,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缓征、退付、应征不征以及截留税收收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国库;
㈡对地方国库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
㈢对财政内部预算(内外)收支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的运行程序进行监督;
㈣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征收、解缴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非税性财政收入情况;
㈤对本级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上级财政下拨、有关部门转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㈥对社会审计机构执行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及履行社会监督工作公开性、合法性、公正性的情况进行监督;
㈦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程序
㈠准备阶段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财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时,可以组织实施专门或重点的监督检查。
2、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以及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负责。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提前3日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㈡检查阶段
1、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有效工作证件。
2、财政监督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予以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3、检查组要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监督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㈢处理阶段
财政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审理、处罚相分离的制度。
1、财政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审理。由局审理小组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审理后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检查组根据审理意见进一步核实、补充完善,形成《财政检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2、送达《财政检查报告》及《行政听证告知书》。检查组将检查报告送达被查单位,再次对事实进行复核认定,符合规定的,要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根据被查单位及当事人的要求,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由财政监督局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3、下达《检查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检查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一并送达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签收执行。

4、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财经制度的行为,财政监督局要根据违法违纪事实提出财政监督检查建议书,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724)4283377 4264686 联系单位:钟祥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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