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钟祥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财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财政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突出问题时,可以组织实施专门或重点的监督检查。
2、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以及提交的财政监督检查报告负责。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提前3日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阶段
1、政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查单位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有效工作证件。
2、财政监督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予以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3、检查组要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监督局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
三、处理阶段
财政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审理、处罚相分离的制度。
1、财政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审理。由局审理小组对提交的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审理后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检查组根据审理意见进一步核实、补充完善,形成《财政检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2、送达《财政检查报告》及《行政听证告知书》。检查组将检查报告送达被查单位,再次对事实进行复核认定。符合规定的,要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根据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财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由财政监督局决定是否进行处罚,作出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3、下达《检查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检查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一并送达被查单位,由被查单位签收执行。凡实施处罚的,被处罚单位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缴款手续。
4、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制、财经制度的行为,财政监督局要根据违法违纪事实提出财政监督检查建议书,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724)4283377 4264686 联系单位:钟祥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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