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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经过上一次市县乡机构改革,我省机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得到了加强,机构编制有了大幅度精简,行政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行政管理体制中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这次全省市、州、县(市)机构改革,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切实解决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证。
    这次全省市、州、县(市)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可由社会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统一内外贸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维护机构编制权威。
    按照上下基本对应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机构,原则上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做好省与市州、市州与县(市)之间机构改革的衔接工作,可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改革路子,但要重视明确职能主体,保证政令畅通。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各市、州要认真整合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管理国有资产等职能,结合当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际,科学设立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同时,积极探索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更好地发挥全方位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能。原则上各市、州应参照省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做法,按照出资人职责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市、州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直管市和各县(市)可以在财政部门加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牌子,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切实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强化监管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督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
完善地区经济调节体系,把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进一步提高地区经济调节的有效性,增强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的问题。进一步整合归并各市州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县(市)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等地区经济调节部门的职能,将各市、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承担研究拟定市、州、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职能。将各市、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县(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能,划入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地已设立的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一律不再保留,其职能划入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发展和改革局。
    将各市、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电力行政管理、交通协调、经济信息与监测、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和乡镇企业管理局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经济委员会,对外加挂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各县(市)经济局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对外挂牌。
    各市、州将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机电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有关部门承担的贸易、物资行业管理的职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商务局。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县(市)商务机构原则上可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
    以上机构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各地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划分省与市州、市州与县(市)之间和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社会经济的管理权责,做到权责一致。
    (三)关于其他方面的机构改革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职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增加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进行查处的职能。
    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各市、州和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可在机构限额内将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改为政府工作部门。
    为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全省计划生育机构的名称,各市、州统一调整规范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市)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积极稳妥地清理各地行业协会职能,将各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相关职能部门,逐步将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要求,积极稳妥地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改革和理顺以大中城市为重点的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其他方面的机构改革,各市、州、县(市)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分步实施。其中按规定需要上报审批的,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辖区政府的机构改革,原则上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三、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机构改革,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机构改革要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紧密衔接,相互配套。机构调整原则上要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进行,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省里核定的总数,领导职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有职能划转的单位,按照“人随事走、编制随人走”的原则进行人员调整。全省各市、州、县(市)机构改革,总体要求在2004年底基本完成。各市、州、县(市)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党委、政府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审核由上一级党委、政府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中,各地批准实施的各县(市)机构改革方案要及时上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市、州、县(市)上报的机构改革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主要任务(机构调整与设置方案);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完成期限等。同时,附上必要的说明和机构编制情况。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构改革方案要在6月底前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行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机构改革积极稳妥进行,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省直各部门不得对各地相关机构的调整与设置进行干预,施加影响。各地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各部门“三定”工作和人员定编定岗工作,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严禁超越权限审批机构,严禁地方自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
(鄂办发[200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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