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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事业单位:为强化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膨胀,切实减轻财政负担,现对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下同)工勤人员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与其他编制互不挤占、挪用。
二、对新进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实行编内聘用制。具体程序是:用人单位向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编委会研究同意后,凭《编内聘用工勤人员通知单》,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合同鉴证等手续,属财政供养范围的,再凭编制部门的《编内聘用工勤人员编制卡》,到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三、经批准的编内聘用工勤人员,属财政供养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核拨经费。用人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并结合工勤人员的表现,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报酬。同时,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编内聘用的工勤人员交纳社会保险金。
四、编内聘用的工勤人员,聘用期满需续聘或解聘的,由用人单位向合同鉴证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档案由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
五、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
(沙机编[200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