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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1、单位申办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检),报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2、办理产权登记单位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所需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报送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 3、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收到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单位的产权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1、凡需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投资、联营、出售、抵押、出租和“非转经”等)的单位均先向县财政局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具体审批程序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再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报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先经业务股室审核,再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股审核批复,然后按批准的范围、核准的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征收管理程序
1、凡需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提供资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2、符合交纳“非转经”占用费的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任务,在季终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 3、对不按时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财政性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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