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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相关政策(初、中级资格考试)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节。
      (二)其他条件
      l、初级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⑤取得
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l、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考试合格后,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核发成绩合格通知单。
      三、证书办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后,由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核发成绩合格通知单,考生凭成绩合格通知单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职务聘用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取得申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高级资格考试评审
      一、高级会计师考试
      (一)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经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二)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
      3、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合格标准,确定当年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并由试点地区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本年度本地区评聘工作中有效。
      二、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l、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撰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教材 (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
      (四)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都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均要参加由省会计考办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六)获取及处理财经信息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三、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本知识:
      2、熟悉了解国内外现代会计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万法解决财会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促进本部门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4、够指导会计师的工作和学习,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专业成果,并能负担本专业的中级培训或教学等项工作。
      (二)工作能力;
      具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直接主持过一个以上大型项目中的主要财会工作,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
      2、直接主持过大型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
      3、主持 (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会计制度、会计法规等项目制定、修政、补充工作;
      4、负责协调、解决会计岗位与其他专业相配合的有关重大经济决策中的问题。
      (三)业绩成果
      在会计专业理论方面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l、有公开出版的会计专著或译著;
      2、有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
      3、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四、正高职高级会计师评审
      (一)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并在高级会计师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外语、计算机、专业水平能力测试达到省里有关正高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要求。
      (二)评审条件
      l、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2)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的专业依据。
      2、专业工作能力和水平
      (1)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
      (2)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
      3、业绩与成果
      评审通过正高职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三项以上:
      (1)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厅(市、州)级以上专业综合性表彰。
      (2)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专业成果二等奖2项;或厅(市、州)级专业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在公开出版的经济类刊物或相关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十五万字以上专著l部。
      (4)主持完成重大会计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其中至少省(部)级2项或厅(市、州)级3项。
      (5)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所撰写的会计分析报告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主持、承担的会计分析报告,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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