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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粮食补贴政策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粮食补贴政策

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农民朋友们: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精神,增中种粮农民收入,促进粮食生产,省委、省政府决定,2008年我省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以下简称“粮食三补”)。我县的具体补贴政策是:

1、粮食直接补贴按照2007年核定的二轮延包面积内的水稻、小麦、玉米的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15.10/亩给予补贴。由于省政府今年下达我县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金额度没有发生变化,而2007年我县核定的种粮面积比2006年略有增加,因此今年亩平补贴标准比去年略有下降。

2、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按照2007年核定的二轮延包面积内的水稻、小麦、玉米的实际种植面积(与2008年粮食直接补贴面积一致)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38.00/亩给予补贴。

3、水稻良种补贴以2007年核定的二轮延包面积内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补贴标准为早稻10/亩、中稻15/亩、晚稻由20077/亩提高至15/亩。

4、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户2007年的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和全县统一的补贴标准,分户计算“粮食三补”金额,填写“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并发放给每个农户。各农户要认真核对“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卡”上的粮食种植面积、补贴标准和“粮食三补”金额。

5、“粮食三补”资金由各镇财政农经所负责向农民兑付,于415日前一次性将“粮食三补”资金直接存入各农户已有的“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存折”中。“粮食三补”资金不得由乡(镇)政府部门及村(组)集中代领转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也不得推迟兑付。各农村信用社对村(组)集中收取农户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开具证明集中取款的,应坚决拒绝支付。

6、农民持“财政涉农补助资金活期储蓄存折”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核查和领取补贴款。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防止代领、冒领、扣缴各种费用等现象的发生,对不能出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粮食三补”资金的,代发金融机构将拒付。农户应妥善保管好存折,以后年度的粮食补贴资金将通过此存折发放。各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要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

720089月底前,各镇发两个阶段完成2008年粮食种植面积核实上报工作:5月底以前完成早稻、春玉米和小麦种植面积核实上报工作;9月底以前完成中稻、晚稻、夏玉米种植面积的核实上报工作。在核实农户2008年的实际种植面积时,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确权确地范围以内和以外的面积要分别统计,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确权确地范围以内的基地套种面积要按照套种粮食的基地面积进行统计,为2009年粮食补贴提供依据。面积核实具体程序为:农户申报、村组核实、张榜公示、并农级汇总签字盖章,上报县农业局和县粮食补贴办公室审定。

8、欢迎广大农民朋友对“粮食三补”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县粮食补贴办公室0724-7227423、县良种补贴办公室0724-7226757、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724-7241353、县农办0724-7331722、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0724-7321000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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